省高院出臺《辦法》 強化對重大改判、發回重審案件監督管理
11月11日上午,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,介紹近日出臺的《關于進一步規范二審和再審中重大改判、發回重審案件辦理的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有關情況。
《辦法》主要包括明確將擬重大改判、發回重審的案件作為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措施的情形;“重大改判”的具體情形;對擬重大改判、發回重審案件的具體監管方式和流轉程序;建立重大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跟蹤管理機制及責任條款等內容。
“重大改判”的具體情形有哪些?《辦法》規定,刑事案件擬對罪與非罪、重罪與輕罪、一罪與數罪、罪名、刑罰種類、刑罰執行方式作出改變或對量刑作出重大調整的;民商事、行政案件擬對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作出重大改變,對各方當事人利益進行重大調整的,屬于重大改判。
《辦法》明確,承辦人和合議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對應當提請監督的案件沒有提請監督,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有關規定處理;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院庭領導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沒有或未正確行使審判監督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,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的,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追究其監督管理責任。
省高院審管辦主任屈國華介紹,《辦法》的出臺,將有效防控辦案中的廉政風險,確保“放權不放任、監管不缺位”,是湖南法院嚴格落實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要求,利用制度思維鞏固頑瘴痼疾整治成果的又一重要舉措。
責編:楊雅婷
來源:湖南日報